1.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支付限额200元;
2.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支付限额400元;
3.绝育手术及复通术支付限额3500元。
(三)生育并发症治疗费
1.异位妊娠(宫外孕)支付限额5000元;
2.产后大出血支付限额4000元;
3.胎盘早剥支付限额3000元;
4.产褥期感染支付限额3000元;
5.妊娠合并贫血支付限额3000元;
6.妊娠合并糖尿病支付限额3000元;
7.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支付限额3000元。
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上述病仍需要治疗的,待遇按其参加的医疗保险类型,由相应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其他
1.参保女职工生育期间同时进行其他疾病(上述生育并发症除外)治疗的费用,按其参加的医疗保险类型,由相应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属非医疗事故死亡的支付限额5000元。
超出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
标准为该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财政全额供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七条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支付限额与参保女职工相同,生育医疗费已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补偿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实际支付情况,对生育保险费率及相关待遇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参保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增加产假并计发生育津贴。
(一)晚育的,按《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2〕18号),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产假20天;
(二)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按《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再增加产假5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