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协助参保人员虚报冒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冒领的全部金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医护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或我省出台生育保险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