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3)

生育保险2018-07-13王新老师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 

1.各级别医院产前检查费200元,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以医疗证明为依据,下同)300元,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700元; 

2.在二甲医院正常生产的1000元,难产的1900元,剖宫产的3000元; 

3.在三甲医院正常生产的1400元,难产的2300元,剖宫产的3600元; 

4.其他各级别医院住院生育的医疗费用,参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一胎多育每多生一个婴儿的医疗费用增加800元; 

5.生育女职工在各级别医院发生的生育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女职工因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手术费等,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每人一次性60元的标准补助。 

第十五条 女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发的合并症、并发症等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下岗失业10个月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并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已按月领取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按《汉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其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流产或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由本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之后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或照顾二胎的生育证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专用票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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