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当期支付不足时,由生育保险历年结余基金弥补;再不足时,按我市财政体制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负责补足。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用人单位申报的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用人单位申报的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国家政策的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