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住院费用结算有新规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16年12月30日发布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费用结算有新规。
该局当天发布了《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参保职工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费用结算衔接工作的通知》,通知说,社保部门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参保职工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费用结算问题做了相应调整。
通知称,2016年12月31日前就医确认保险凭证已生效的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入院,于2016年1月1日(含)后出院,出院时没有分娩或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算--2016年12月31日(含)前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核报;2016年1月1日(含)之后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参保职工,其当次住院的所有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2016年1月1日(含)之后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参保职工,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简介
(一)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2、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1)床位费:按不高于45元/日纳入。
(2)药品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费不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