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就医确认
参保职工应在妊娠16周(含)(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开始,由个人或单位经办人(以下统称申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申领《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确认凭证》),选定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和已加盖准生意见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注: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需注明预产期)原件
4、1张小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5、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可选择异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
注:1、《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可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fssi.gov.cn),并需单位盖章。
2、异地产检仅限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职工。
3、请慎重选择定点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予以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变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因特殊情况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参保职工需到异地分娩的,或长期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需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除提供上述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选定分娩住院的医疗机构。
(二)就医管理
1、参保职工凭《就医确认凭证》到选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医保系统为其办理就医登记,就医登记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2、参保职工因急诊、抢救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分娩或流产的,需在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证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