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由用人单位以职工本人工资的2.5%(含生育保险费用0.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本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国家、省及本市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下称孕产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下称计生费用)。
(一)孕产费用包括:
1.产前检查费用。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常规项目指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备查项目指医疗机构根据参保职工具体情况建议检查的项目。
常规项目:普通产检、血常规、血型、血糖、尿常规、白带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凝血功能、地中海贫血筛查、g6pd筛查、心电图、胎心监测、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1次。
备查项目: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甲状腺功能筛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其中,参保职工已享受本市免费孕期医学保健服务,如5次常规产检、夫妇双方全血细胞分析(含mch和mcv)检测、血糖筛查(孕26-28周)、地中海贫血筛查、甲状腺功能筛查等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重复支付。
2.住院分娩费用。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计生费用包括以下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2.皮下埋植术。
3.流产术。
4.引产术。
5.输精管结扎术。
6.输卵管结扎术。
7.输精管复通术。
8.输卵管复通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