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要求,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付项目。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及生育医疗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等工作。
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负责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财政、地税、卫计、工会、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开展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费用征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参保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8.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5%(含生育保险费用0.5%),个人缴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