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根据《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台州市对生育津贴享受期限和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关于台州市生育津贴享受期限的通知
根据4月28日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现就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2012年4月28日后生育或流产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享受产假,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保险基金按此规定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关于调整台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和补偿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根据《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现将台州市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和补偿办法调整如下:
一、职工生育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床位费、治疗费、产后访视等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偿,市区范围内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含孕期检查、产后访视费用)在补偿定额标准之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全额支付,超出定额补偿标准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
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 250元
2、早期妊娠住院流产 1000元
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 1500元
4、正常阴道分娩 2000元
5、阴道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 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