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剖宫产 4000元
不具备剖宫产手术指征而人为选择剖宫生育的,按阴道手术助产标准支付。
三、职工施行下列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予以支付:
1、放置宫内节育环(限使用普通节育环)
2、取出宫内节育环
3、取残环、嵌顿环
4、皮下埋植术
5、取出皮下埋植术
6、输卵管结扎术
7、输精管结扎术
8、输卵管吻合术
9、输精管吻合术
职工施行流、引产手术的按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施行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将医疗费用控制在补偿定额标准内,确因治疗需要生育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并由其自费。
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剖宫产的手术指征,应在出院记录中详细载明手术方法及指征,对人为选择剖宫产的情况要如实记录。
五、生育医疗费补偿定额标准由市人力社保、财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六、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