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集锦】(2)

生育保险2018-06-16李天扬老师

适用范围和条件

《通知》中明确,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扩展阅读

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例

《深圳市生育保险规定条例》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物质和医疗帮助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表明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及以上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物质和医疗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条例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工作。

市计生、卫生、民政、财政、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人大、市政府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生育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六条市政府可根据生育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生育保险费征缴及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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