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婴儿出生证。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云南生育保险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范生育保险经办程序,缓解生育保险基金压力,根据《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和《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的实施办法》(昆政发〔2011〕93号,以下简称“市级实施办法”)文件规定,针对近年昆明市生育保险基金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对市级实施办法中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通知如下:
一、待遇标准调整
(一)顺产:25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4000元;
(四)产前检查费:500元;
(五)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六)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七)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150元;
(八)生育营养补助:500元(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500元)。
二、有关事项
(一)参保职工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起,在1年以内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相关待遇。
(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期间,职工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三)参保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每次施行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给予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累计补助不超过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