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规定(2)

生育保险2018-12-03李天扬老师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五)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第十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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