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管理条例规定(全文)

生育保险2018-07-12李天扬老师

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就条例相关适用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我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二、我省全面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农村一对夫妻,提倡生育两个子女。具有本省户籍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三、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还需要审批吗?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一对夫妻按政策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牧)委会、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

符合新修改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仍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哪些情形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五、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符合新修改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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