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管理条例规定(全文)(2)

生育保险2018-07-12王新老师

六、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如何执行再生育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七、有关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及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九十八日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其配偶看护假十五日。

八、婚假、产假、配偶看护假期间的待遇是如何规定?

符合条例规定的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九、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5日期间结婚、生育的夫妻,如何享受假期?
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5日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和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新修改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婚假、产假和配偶看护假待遇。

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即2016年1月1日起,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实行各项奖励优惠,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6年1月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相关奖励扶助等政策是如何衔接的?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奖励扶助等政策条件的计生家庭、计生特殊家庭等,继续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扶助等待遇。

十二、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再生育子女有何规定?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自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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