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职工等五类职工平均工资与生育保险津贴关系(2)

生育保险2018-06-01李天扬老师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社保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贴=基数÷30×产假和晚育假天数,她的生育生活津贴=7000÷30×128=29867元。当然从2016年起上海晚育假取消了,有关待遇请关注即将出台的新规定。

关注二

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VS生育生活津贴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关注三

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性收入VS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简而言之,本市自2011年7月1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还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包括不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性收入。

需注意,在申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时,单位支付给上年度生育妇女的补差工资须列入申报范围,例如:工资超出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单位补差、本人的工资高于社保发放生育生活津贴的单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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