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西藏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全文】(4)

生育保险2018-06-14三水老师

(五)因生育、终止妊娠、绝育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以及实施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及以后在职期间不得中断生育保险关系。如发生中断,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

(一)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二)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费用;

(四)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费用;

(五)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

(六)因犯罪、吸毒、自杀、自残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七)产妇住院期之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用,应当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女职工生育的,提交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准生证》、《独生子女证》等);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还须提供双方已参加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材料(出生证、婴儿死亡证明、终止妊娠医学证明、专家鉴定因生育引起其他疾病的证明、节育证明、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原始材料);

(四)是失业人员的,还需提交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五)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和其配偶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和结婚证;

(六)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生育津贴、医疗费报销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并符合领取规定的生育补助金的,由男方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有关材料和凭证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领。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日内,对生育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二十三条参保女职工因出差、休假、异地工作等原因在统筹地区外生育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参保所在地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生育津贴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参保女职工出境、出国生育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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