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西藏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全文】(2)

生育保险2018-06-14王新老师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确定。

第六条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等相关政策的调整,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市)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安排的差额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中列支;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或者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并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通过经办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缴入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的“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1]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育政策;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且缴费累计满3个月。

第十三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可将发放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一个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有的天数计算,一次性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计发。月享受生育津贴高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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