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

生育保险2018-06-22李一老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四十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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