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6日起实施。2002年制定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历经三次修正,此次修正为第四次修正。新修正的《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2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同时明确了4类可申请再生育的情形,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延长政策内产假60天。
依据新修正的《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新修正的《条例》删除了有关条款,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并修改了产假时间。对符合新修正《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产妇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都可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享受增加60天产假的优待,剖腹产等特殊情形将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新修正的《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奖励和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2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值得注意的是,全面两孩政策在全国都是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此该政策在我省也是2016年1月1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在我省凡符合生育两孩政策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生育的,均符合法律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