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范围、标准及流程(5)

生育保险2018-12-21三水老师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点医疗机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前款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本市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与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第二十四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等材料向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申请报销,先由个人自付5%,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应当核实,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申请报销,先由个人自付25%,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手术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和票据等材料向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申请报销。

第二十六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和下列材料向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分局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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