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3
妊娠期间住院费改由医保基金支付
广州市现行政策规定,生育医疗费涵盖了参保人妊娠期间及分娩后产假期间与生育相关的全部医疗费用。
《办法》则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限定为参保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参保人在分娩前,如果因保胎等原因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由医保基金支付,这可能增加住院起付线和个人按比例支付等费用。
变化4
参保未满1年报销标准打8折
参保未满一年而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是广州目前不少“准妈妈”的一大遗憾。本次《办法》适当降低了享受待遇的条件,对累计参保缴费未满1年的参保人给予延迟报销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其余的20%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分担。
新政对参保人未办理生育保险报销凭证就到医院生孩子等违规就医的报销标准也作出规范,对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