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7)

生育保险2018-11-25王华老师

1.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其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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