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独生子女:
1、由收养人收养,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该子女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
4、依法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一个弃婴或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5、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关政策衔接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处理的问题
1、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
2、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3、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二)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问题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再生育一胎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和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领导,统筹协调,明确责任,为全省顺利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提供组织保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依法规范生育秩序,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对违法生育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
(二)抓好宣传教育。高度重视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坚持正面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大贡献。同时,做好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群众的说明解释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把握主导权、话语权,防止负面炒作,为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