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开始缴费缴费标准提高
太原市人社局8月31日公布,太原市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开始,其中,成年人由每人每年180元提高到300元,未成年人(含大学生)由40元提高到60元。同时,住院报销比例以及生育报销等标准提高。
个人负担超万元,大病医保就报销
太原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均应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从2016年起,太原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不再缴费,但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居民大病医保如何报销?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通俗来说就是,居民基本医保先报销,报销不了的费用再由居民大病医保报销。准确来说是,参保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医保报销范围。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居民大病医保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报销限额为40万元,包括医疗年度内二次补偿金额。医疗年度内首次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后,再次及多次住院的,居民大病医保起付线为零。
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报销。同时还可以进行二次补偿: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大病医保按规定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另外,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太原以外就医的,居民大病医保的报销比例,在上述规定报销标准基础上降低5%。
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提高
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已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2016年起,提高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成年人由每人每年180元提高到300元,未成年人(含大学生)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60元。参保困难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补助。未成年人(含大学生)低保每人每年个人负担30元;成年人低保每人每年个人负担14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个人不负担。2016年前,大学生等个人缴费,按学制年限缴费且经办机构一次性收取后统一缴入基金专户的,缴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不再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