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三类之外均有提高
我省要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5%。太原市此次决定,从2016年1月起,提高全市城镇居民医保相关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一类(三甲)、二类(三乙、二甲)、三类(二乙、一甲)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统筹金支付比例分别在原60%、70%、85%基础上提高到65%、75%、85%。转外就医政策范围内统筹金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60%;急诊转住院(包括急诊死亡)政策范围内统筹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
太原市人社局要求,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目录外的药品、检查、耗材费用,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之间的差距,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确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75%。
剖宫产得到“特别关照”
太原市同时提高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其中,连续缴费满两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参保期内发生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限额支付。
具体标准为,在原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1100元,生育产前检查费报销100元的基础上调整为:顺产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1100元,生育产前检查费报销100元;剖宫产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2100元,生育产前检查费报销100元。
城中村居民,视身份而定
太原市人社局明确,太原市城中村改造中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应按城镇居民医保规定在所在社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城中村城镇居民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随所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镇灵活就业的,可按太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身份仍为农村居民的,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参保中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重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