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生育保险新报销流程报销条件和政策(2)

生育保险2018-07-04王华老师

统筹范围内医疗费可实报实销

参保职工生育,需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参保职工出院后,持身份证、结婚证、一孩生育登记本(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原始票据、生育引起疾病和生育合并其他疾病的出院医学诊断等材料,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实现生育职工统筹范围内医疗费实报实销。

建立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考核制度,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未经参保职工或其亲属同意,使用的范围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与此同时,参保职工异地生育,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3500元的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3500元的限额标准的50%支付生育补助金。

六种情况生育保险不予报销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一)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费用;(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除外);(三)涉及婴儿医疗、护理、保健及生活用品的费用;(四)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及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费用;(五)未经审批到烟台统筹区域外的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续的费用;(六)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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