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参保职工生育(含流产、引产)后,在办理申领一次性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的同时,生成生育津贴支付数据,于次月20日前将生育津贴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由区社保中心直接结付给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津贴在手术后次月20日前由区社保中心拨付至用人单位。
第十一条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的50%享受一次性定额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其中:3个月内流产200元、3-7个月流引产1100元、顺产接生2000元、难产、剖宫产术或多胞胎生育2750元,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第十二条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男职工到区社保中心办理报销生育费用手续时,应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参保男职工的《生育状况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结算单据,未就业配偶还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配偶户籍地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生育保险证明。
第十三条对符合晚育条件可以享受护理假的参保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配偶同属吴江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在女职工办理申领一次性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的同时,生成男职工护理假生育津贴支付数据,于次月20日前将生育津贴直接拨付至男职工用人单位。其配偶不同属我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应当由男职工本人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办理时应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男职工的《生育状况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等原件或复印件。区社保中心在审核受理后于次月20日前将其护理假生育津贴拨付至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生育医疗费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定额结付标准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正常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人均费用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现行生育保险单病种结付定额标准见附件。
第十五条区社保中心应全面提升生育保险管理水平,强化基金监督管理,依法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