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交下列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单独两孩家庭还须提供夫妻任意一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需要所在单位或计划生育关系管理单位出具证明。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分属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还需配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审批。
(四)发证机关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五)经审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统计信息机构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子女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群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签发生育证。
(六)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七)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补充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