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

生育保险2018-11-27李一老师

2、对于“感情孩”有哪些具体规定?生育间隔还有吗?

关键词:“单独”再婚家庭

为了回应社会呼声、维系再婚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有条件地允许“单独”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感情孩”的时机已成熟。为此,新《条例》对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做出修改,对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家庭,在两种情况下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种情况为,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第二种情况为,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即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关键词:生育间隔

取消原《条例》第十八条中关于“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限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辽宁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复函》(国卫指导函[2015]129号)明确同意辽宁不设生育间隔,本次修改对此给予具体落实。生育间隔的取消表明,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3、还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吗?

由于生育政策的调整变化,为体现与时俱进,倡导按政策生育,改善人口结构,修正案取消了原《条例》第十六条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和第三十六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未生育子女的公民给予适当奖励”的规定。

4、针对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转城”现象,如何保障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修正案新增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没有再生育子女的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已享受的,自享受之日起3年内(即生育政策过渡期)可以继续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新《条例》第二十二条),把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作为适用生育政策的认定标识,以切实保护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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