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生育保险2018-11-27李一老师

辽宁计划生育条例:一方俩孩一方未育再婚可生老三

  《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今年3月27日,辽宁省正式启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到6月30日,全省申请生育单独两孩的有7356人,批准7155人。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落实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单独再婚家庭生育感情孩政策,规定一方俩孩一方未育可生第三孩,并明确生育二胎夫妻婚假、产假、护理假待遇与一胎相同。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中只有该子女的

  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第二孩: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可生二孩

  《修正案草案》规定,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户口是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

  女方是农村居民的,只有一个女孩的;

  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

  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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