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全文)(3)

生育保险2018-11-27王新老师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育是符合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生育。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手术是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孕情、宫腔内节育器检查及宫腔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及复通术等。

  第五章保险费

  第十六条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组织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4%;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8%;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4%,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列支渠道与基本医保费相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

  第十七条关闭、破产、改制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按照市区基本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费费率需要调整时,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3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以往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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