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本单位生育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负责本单位职工生育、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核报销;
(五)负责生育津贴申报和发放事宜;
(六)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七)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就医情况的信息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送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十一条本市市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第十二条本市市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及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险制度未覆盖的配偶(以下简称职工配偶),均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参照市区职工基本医保的登记办法办理。
第四章统筹项目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包括下列项目:
(一)政策内生育、意外怀孕、母婴生理原因所致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费用;
(二)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孕情、宫内节育器检查的费用;
(三)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四)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五)用人单位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