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案例分析(2)

生育保险2018-11-27王华老师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对城镇职业妇女的生育保障是纳入劳保医疗保险以及公费医疗保险范围的,在以上两个保险范围内的职业妇女在生育时,不仅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产假,而且可以报销几乎所有因分娩住院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但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各种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的出现,职业妇女已经不仅限于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就业了。由于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覆盖面有限,许多非公经济企业中的职业妇女因为生育而离职、被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生育的费用必须自行承担等现象时有发生,政府有必要建立一种新的制度来重点保护妇女在生育期间的救济和保障,这就是生育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所在。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不长,至今在许多地方还没有纳入社会强制保险的范围,但是国家已经意识到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应当成为整个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用人单位中有多少妇女就业,都有义务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这样就可以有效地积累社会统筹基金,由社会而不是个人或者妇女就业数量多的用人单位来承担生育的责任,就生育的本质而言,它应该不仅属于个人的行为,而是全社会的行为,所以参加生育保险也不仅是妇女的义务,也是全社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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