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镇生育保险条例(2)

生育保险2018-11-27李一老师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支付范围)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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