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按国家规定,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通俗点说,就是丈夫参保生育保险的话,在家没工作的妻子虽然不能享受享受生育津贴,但生孩子的医疗费用也能报销了。
产假工资
由个人平均工资改为全单位参保人员平均工资
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怎么算,这也是很多宁波市民关心的问题。
按原标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是以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来发放的。
《通知》规定,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将本人调整为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这里有个公式,感兴趣的读者不妨自己算算产假工资:
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spanide;30天×可享受的假期天数。
举例来说,刘女士在11月28日剖腹生了女儿,可享受3个半月的假期,也就是105天。如果她所在的用人单位今年1月到10月份的全部参保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是1800元的话,那么刘女士实际能拿到的津贴是:1800&spanide;30×105=6300元。
再加上51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偿定额,那么在这段期间,刘女士总共能拿到11400元钱。
在这里要提醒一句,不仅是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同样有假期津贴。
可享受待遇的缴费期限
由满6个月改为满10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也做了调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规定将履行了缴费义务满6个月,现根据浙江省政策修改为满10个月。
考虑到新老政策衔接的合理性,为保障目前已怀孕但缴费时间不满10个月这部分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新政规定从2016年10月起执行履行缴费义务满10个月的政策,2016年9月之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此外,如果职工既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又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享受财政补助的农村育龄妇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将采用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的办法来保障其生育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