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江指出,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两步走”的第一步,是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立法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会议决定将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会后,要及时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抓紧修改草案,为大会审议做好充分准备。
张德江说,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医药法,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议通过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将发挥重要作用。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将积极发挥税收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张德江说,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为相关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委员会可采取搜查等措施履行职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5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决定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