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职人员类
申请材料:1、申请表。须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填写字体要规范,申请人、受理人要签名,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2、背景为蓝色或白色的两寸免冠正面近照两张、附相片电子数据光盘。
3、所属国有关部门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翻译成中文版,翻译公司在翻译件上加盖骑缝章,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5、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体检证明。
6、护照及签证复印件(自递交申请之日前4年内的签证记录),无须复印入境章页。
7、由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务或职称证明(申请人必须是担任副总经理或副教授以上及享受同等待遇的人员)。
8、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
9、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出具,而不是纳税单张凭证)。
10、单位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盖有近4年内年审合格章的)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①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
②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证满四年);
③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反面)和近4年的联合年检证明。
11、申请人曾有国籍属于中国的,需提供退出中国国籍证书或原中国国内户籍注销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出境前往国外(以现持用外国护照标注的国籍为准)留学或定居时所持用的中国护照;入外国国籍证书(需翻译)。
12、申请人同时持有香港或澳门身份证的,需提供香港或澳门入境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说明书。
注:配偶同时申请的,需提供护照、有效签证、相片、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在境外登记的,必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后翻译成中文)、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体检证明;子女同时申请的,需提供相片、护照、有效签证、关系证明(在境外有关部门出具的,必须经我国驻外机构认证后翻译成中文),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等。申请人每年累计在华停居留时间不得少于9个月。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不能留存原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盖原件已核章并签名(受理人)。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