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总体要求,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保障就业服务均等化,实现公平就业。将城镇新落户人员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业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有关政策提供相关帮扶服务。对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失业保险,让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就业服务平台,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相关人员 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提供政策资讯、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服务,帮助相关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三)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
进一步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协调发展。完善城乡低保认定资格,在认定城市低保户籍状况资格条件时,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并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认定范围;承包有土地、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满足农村低保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完善城乡低保医疗救助政策,逐步统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和运行管理。面对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四)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将具有稳定收入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对新就业的大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只要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就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目标;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具有葫芦岛市户籍的农业人口自愿参加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不断扩大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
依照现行政策,凡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即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有葫芦岛市城镇户口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将进城落户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我省目前养老保险政策相关规定,只要户籍变为城镇户籍,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户籍变更前曾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可根据人社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