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留学人员回国落户。原籍户口所在地为我市的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及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核实材料,办理落户。
(六)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应届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农村居民之间的夫妻投靠、父母子女间投靠落户,需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同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落户;应届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的,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可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回原籍落户。
三、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一)全面建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城镇派出所应为管辖的社区设立集体户口,因实际居住但无法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社区集体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
(二)逐步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将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分析人口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
(三)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在我市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四、健全相关配套政策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加快推进试点,到2017年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适时启动全市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与建库工作,整合、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切实保障农民集体和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为创新人口管理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