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二是在我市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有合法稳定就业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二)“三投靠”落户。夫妻间相互投靠,或者父母与子女间投靠的,在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落户。取消父母投靠子女时父母年龄的限制和子女投靠父母时父母身边是否有已婚子女、投靠子女必须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只需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并实际居住。
(三)引进优秀人才落户。优秀人才被我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1年以上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可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优秀人才的范围:
1.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
2.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
3.出国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4.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授衔专家、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人员、省市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
5.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急需人才。
(四)投资落户。在我市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