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葫芦岛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会议及全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化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济社会改革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
二、优化户口迁移政策
(一)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私有成套房屋。
一是在我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