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夫妻投靠登记落户。凡依法登记结婚并有共同居住条件,准予申报夫妻投靠登记落户。落户所需材料及落户程序:本人落户申请、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申报人凭以上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由户籍内勤受理,社区民警写出调查材料,所长签署意见,报公安分局户政科审批。
第七条相关配套措施
14.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户口登记、管理、迁移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变更登记、业务指导、监管等方面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就业培训等方面工作;各级计生、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并抓好实施工作。
15.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各项社会保障、土地承包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为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供服务。
第八条概念解释及认定标准
16.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包括取消农业户口类中的菜农、畜牧业、林业、渔业等户口性质划分类别。
17、合法固定住所:指购买商品房、安居房、二手房,以及通过合法继承、受赠等渠道和形式依法取得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
18.相应标准的固定住所:①齐齐哈尔市辖区各县(市)居民、农民入户齐齐哈尔市区应当具备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②非齐齐哈尔市辖区人员入户齐齐哈尔市区应当具备户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
19.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
20.未婚子女:指未登记结婚的子女(已达婚龄的子女需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21.农民工:指户籍在农村,离开户籍地务工、经商的人员。
22.长期务工:指在同一单位或部门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23.稳定职业:指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际工作并签订了区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24.稳定的生活来源:指年人均收入高于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25.优秀农民工:指长期在固定单位务工,获得市级劳模、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综合性以上奖励或具有高级技工、技师职称的农民工。
26.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指本人为革命烈士的配偶子女、见义勇为者等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