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婴儿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婚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婴儿的姓氏既可随父也可随母。婴儿的民族,父母不是同一民族,可根据其父母的意见,选择一种民族进行登记。对于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出生落户的小孩,未满16周岁的,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2.非婚生小孩落户问题。非婚生小孩落户原则上凭《出生医学证明》随母落户。情况特殊,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凭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已婚的,须征得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手续。为非婚生小孩落户后,要及时通报当地卫计部门。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3.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申报往年出生登记的,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内的,不再要求非落户地一方出具未落户证明。派出所五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大队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出生登记。
4.无出生医学证明落户。由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往年出生的小孩不予补办。对于无出生医学证明落户的,可凭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住院纪录、产妇病历、生产纪录等医疗手续办理出生落户。没有医疗卫生部门手续的,一律凭公安机关刑技部门或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权鉴定结果办理出生落户手续。对于家庭确实困难,无法承担亲子鉴定费用,无法鉴定的,可凭社区(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调查材料、学籍证明及县(市)、区户政(治安)大队综合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派出所五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大队三个工作日审核上报,市局户政支队户籍管理大队五个工作日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落户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学籍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或社区(驻村)民警实地调查3人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派出所调查报告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