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包头市社保缴费基数公布,包头市社保基数调整及计算方法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内社险发〔2018〕2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包头市统计局所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数据进行的。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41元;
2017年包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09元。
2018-2019年包头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641元)的,以60%核定基数(3384.60元);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16923.00元)核定缴费基数。
参加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包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09元)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为2017年包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09元)的80%(4647.2元),最高缴费基数为2017年包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09元)的300%(17427元)。
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包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09元)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为2017年包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09元)的60%(3485.4元),最高缴费基数为2017年包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09元)的300%(17427元)。
2018-2019年包头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20%,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