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0天,由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
受生育补贴:
1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 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 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以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产假(90天)和难产,多胞胎生育增加的产假的生育津贴由生育基金支付;属计划生育奖励的产假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
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以上产假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计划的怀孕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产假含法定假日。
第三条 生育补助金支出
(一)参保单位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含相关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男职工失业后未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其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补助待遇。
(二)参保单位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
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在产假期间领取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第四条 生育医疗费支出
(一)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符合规
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生育保险统筹支付,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前述费用仅限于产妇本人,涉及婴儿医治,护理等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死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当地上年度
人均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超出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生育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二)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统筹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并发症及孕产期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