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社保政策2018-06-01王新老师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权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生育保险覆盖全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征缴的生育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待遇支付及统计等具体经办工作;负责基金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

(一)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凡依据《办法》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一致。

(二)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用人单位未及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发欠缴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单位个人承担。

(四)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包括:

1 生育津贴支出;

2 生育补助金支出;

3 生育医疗费支出;

4流产,引产医疗费支出;

5 计划生育手术费支出。

第二条 生育津贴支出

(一)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

职期间计划内生育,或经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纳入生育计划的妊娠过程中,因故终止妊娠,在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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