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根据“以收定支 , 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相同费率,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 由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征缴和管理 ,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 , 在下列假期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 并享受下列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 , 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 , 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和津贴:
1、难产的 , 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 , 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 , 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 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 , 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 , 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 , 产假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