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最多按180天计发,少于180天的按实际产假天数计发。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最多按15天计发;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最多按42天计发。少于规定天数的按实际产假天数计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欠费当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 职工异地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凭相关手续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销手续。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支付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费用;
(九)女职工在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期间,用人单位正常发放工资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十)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