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筹集医疗风险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所需资金通过个人与村卫生室分担、政府适当补助等多渠道筹集,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九、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队伍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着力解决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十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十三)保障资金投入。县级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并向困难地区倾斜。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四)严格督导考核。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落实到位